民营电视节目机构从边缘向中心挺进

2007-02-14 17:22:14来源:《视听界》杂志 作者:宋蕾热度:

《中国广播电视年鉴(2005)》显示,2004年电视节目播出时长为1103万小时。其中,电视台自制节目播出时间385万小时,占35%,购买交换节目播出时间467万小时,占42%,转播节目播出时间257万小时,占23%。①可见,境内社会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是电视台节目制作力量的重要补充,它们与境外电视节目商一同,构成了我国电视播出平台中的三大节目供应主体。

2006年,广电总局向电视台以外的社会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944张。②从所有制形式看,社会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既有公有制的(如: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影视中心),也有私有制的(如:北京光线传媒有线公司),也有混合所有制的(如: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以私有制的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数量最多,生存最为艰难。几年前,有学者以“边缘化”来形容我国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生存法则,极为贴切。

近年来,伴随着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电视行业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经济使命,同时,内部竞争越来越激烈,外部压力越来越巨大,我国电视节目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场变革里,有迹象表明,民营电视节目机构悄悄完成着从边缘向中心的挺进。

一、政策层面上,从冷落到鼓励

在国家政策层面,从1958年到2002年,一直缺少肯定民营资本进入电视节目制作业合法性的政策,而政策与监管之间、政策与实际运行之间的矛盾更进一步加剧了前者的模糊性。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因此被称为“刀刃上的舞者”。具体地说,在民营资本、涉外资本进入电视节目制作业的政策问题上,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政策空白阶段(1958年―1994年)。陆地教授指出,这个阶段有两个特征:③一是国家有关电视的政策和法规主要针对各级政府主办的电视台及其相关人员,与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没有任何关系;二是,到1994年以前,中国没有出现一家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以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为主要业务的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但是,一些民营的广告公司开始零星的从事电视广告和其他节目制作业务,就总体看,数量少、行为隐蔽且带有偶然性,在业界还没有形成气候。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一直把电视行业视为意识形态部门,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把电视节目不加区分地纳入宣传管理的范畴,绝对禁止民营资本和境外私营资本进入。

接着,是政策限制阶段(1995年―2001年)。这一阶段也有两个特征。一是,政策上开始限制民营资本、涉外资本进入电视节目制作领域,但是政策上的限制是含混的、逐步松动的,客观上对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1995-2001年,相当一批民营制作公司成立,④已有的民营公司,甚至中外合资的广告公司也开始大规模地投入到电视节目制作业务中来。

民营资本背景的社会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政策放开阶段(2001-2002)。这个阶段的特征,表现为对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政策的开放。但是,大多数社会制片公司的规模非常有限,从1995年到2002年,这个长达7年的时期里,国家政策、行业管理对于民营电视制作公司管理上的模糊性,是后者长不大的深层次原因。

2003年以后,民营资本背景、外资背景的社会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进入了政策鼓励阶段。2003年8月和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两次给24家实力雄厚的民营影视制作机构发放了长期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促进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杜绝“有证不拍、拍者无证”的不公正现象。

2004年6月,广电总局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境外(含港澳台)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可以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成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至此,政府对于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向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开放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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