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三证合一”,税收征管须搭建云平台

2016-01-29 17:32:53来源: 热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际是深化税收改革的一部分。税收征管要顺势而变,加快“互联网+征管”步伐,开发应用“云计算”系统,尽快适应创新发展带来的变革。

    对传统税收征管手段的挑战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最终实现了证照办理环节的一窗办结,最大程度地方便了纳税人,但是也使得税务机关与证照办理人可能“失联”,出现了新的征管风险。

    初端原始,户源管控面临挑战。在纳税人获得证照之后,税务机关所能获得的联系方式仅有地址与联系电话,而这些信息在行政许可综合窗口登记时是不进行验证的,基层税务所分配到户源后很多都无法联系。税收管理员对于失联户一不能补录、二不能删除,还要尴尬面对各项考核。大量空壳公司、零申报户、非正常户使用同样注册地址,而这些地址大多无从查找,即使找到了也是“空巢”而已。税务机关缺乏监管权与处罚权,但是却要负担严格的征管质量考核。“三证合一”政策实施以来,股权转让征税环节后置,严重影响税款征收率。

    中端脱节,征管流程面临挑战。“三证合一”最终目标是从登记到注销全部由行政许可中心的综合窗口受理,但是税务登记的注销流程复杂,需要清税,无法通过简单的申报要件来办理。一直以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证却不注销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三证合一”之前税务机关至少可以收回税务登记证,而“三证合一”之后,证照不能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收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登记、变更、注销各个环节需要各类审批表,这些审批表往往需要很多部门签字。这些审批表的流转需要耗费很多人力物力,更主要是降低了办事效率。

    末端各异,考核机制面临挑战。目前的税收征管考核制度主要基于登记信息的完整率、申报率和非正常比率三个指标测评。之所以选择这三个指标,是因为数据容易取得、容易量化。但是税收征管是一个复杂且庞大的体系,仅凭上述指标甚至不能覆盖整个征管流程,何谈科学化?而且在“三证合一”的大背景下,面对大量虚假信息,纵使税收管理员专业水平再高也无用武之地,何况每个基层单位都面临管户多、人员少的艰难境况。目前,部分地区在税务登记变更事项上仍不能实现“三证合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地税部门的区域划分和国税、市场监管部门都不尽相同,而各分局只能对自己分局的纳税人进行变更操作。

    税收征管须加速“入云端”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际是深化税收改革的一部分。税收征管要顺势而变,加快“互联网+征管”步伐,开发应用“云计算”系统,尽快适应创新发展带来的变革。

    搭建平台,最大限度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完善的系统平台是基本要素,将各部门系统尽快整合,实现数据“云”上流转。要将股权转让纳入风险管理和后续管理框架,嵌入统一的税收管理平台,形成征管合力。股权变更、地址变更、房产信息变更等环节,在综合平台尚不能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申请由综合窗口统一接受注销申请,这样即可同时收回证照。将信息系统内注销任务发起环节放在行政许可中心,税收管理员平台即可看到注销任务,联系企业进行清税。注销审批环节完成后,行政许可税务窗口在流转单上确认传递给综合窗口,将注销完全纳入“三证合一”流程,避免了税务登记注销却不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

    审核信息,最大限度实现部门合一。目前,行政许可窗口可以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信息进行校验,“三证合一”应该将各类申办要件上传“云”平台合并进行数据校验。目前,税务机关最大的困扰就是股权转让的税款征收问题,如果将审核、征收相关税款的窗口设置在行政许可中心,既可以方便纳税人同步办理相关申报,也可以从形式上起到督促申报纳税的作用。要发挥综合窗口和法定代表人的作用。一方面要求综合受理窗口发放股权变更涉税告知书,做好事前告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政策辅导宣传,提醒法定代表人做好代扣代缴。

    简化流程,最大限度实现网上流转。对于地理位置偏远的税务所,碍于纸质资料的取送困难,几乎无法按时限完成各项工作。要畅通上网流转“最后一公里”管道,废除纸质资料流转,确立电子流程的权威性,节省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目前的税制管理体制下,统一各部门的管辖范围显然难度很大,与其将边界划分清楚,不如扩大同城通办范围,将“三证合一”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升级,既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又解决了区域划分混乱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管理员平台的功能应进一步优化,能够配合更大范围的同城通办,及时推送由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引发的相关预警信息。

    健全税收征管机制,最大限度实现分级分类。分级分类管理就是要集中征管力量,管细大税源、管深中税源、管住小税源,而对于那些无实际经营,甚至一纸空照的空壳公司,无须投入更多力量。对于信息虚假、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要让其承担失信后果,交由社会征信体系去约束,而不是将责任强加于基层管理员。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国、地税双方的合作机制,避免出现“国税是大户,地税非正常”的尴尬局面,双方应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尽快统一国、地税处罚政策,商讨出台自由裁量权指导性规范。

责任编辑:贾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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