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6·10通知”详细解读一:首提“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及其监管方式

2015-06-11 10:40:35来源: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作者:DVBCN主编 李远东热度:

2015年6月10日,或将是国内电视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首提“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笔者注意到,新版广电总局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正式提到“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笔者认为,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以下简称网络广播电视服务),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为传输通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

笔者解读1:“网络广播电视服务”中:(1)“网络”指的是“广播电视”的传输媒介,这里可能主要指的是各类新兴媒介;(2)“网络”是否也包括有线电视网络、无线电视网络?因为此处的“网络”中有一类是“信息网络”。而“信息网络”本身又包含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无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此外,原文的提法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那么按理说,有线电视网与无线电视网也可以是互联网的载体(请注意“互联网”与“因特网”在网络架构上的本质区别);(3)“网络”具体指的是信息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的虚拟专网(一种覆盖型网络);(4)由“网络广播电视”所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

为何提出“网络广播电视”概念?

笔者解读2:广播电视是综合性的媒介,具有多方面的特性和功能:新闻传播媒介、文化教育媒介、娱乐休闲媒介,既可作为政治宣传的武器、又可作为大众沟通的渠道、还是强烈依赖技术的传输工具。所以,广播电视具有多种性质。广播电视这种综合性的特征,使得对它的管理非常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广播电视行业在数字化、网络化和三网融合发展中的地
位的时候。

笔者解读3:广播电视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科技是广播电视发展的强大动力。当前,技术革命、架构演进可谓“层出不穷”。数字技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使广播电视产生了革命性进步,也促使了新媒体茁壮成长。正如《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指出的,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网络广播电视”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的虚拟专网来提供。

笔者解读4: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等基于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的新媒体形态层出不穷。这些电视业务新形态拥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专业化的节目内容,极大地满足了受众需求,使得广播电视格局逐渐由“单一垄断”转化为“多元并存”的发展局面。从本质上来说,新媒体具有一对多的广播性质(注:此处的广播并非技术意义上的“广播”),其受众人口多、影响面积大,具有广播电视的属性。这一特点决定了新媒体和传统广播电视网络一样都是群众精神文化的娱乐工具、是党和政府言论的传播途径,关系着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保证其传播行为的方向性和正确性。

综上,新版广电总局在当前背景下正式提出“网络广播电视”是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促进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2、首次正式明确“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监管主体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正式提出“网络广播电视”概念,就是为了对“网络广播电视”进行科学监管!

具体地,笔者对其中提出的“网络广播电视”监管方式进行了如下总结:

(1)全国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

(2)各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

(3)发动公众,监督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责任编辑: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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