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2006-02-08 14:58:09 作者:dvbcn热度:


【分类号】 Y8108197002
【标题】 专利合作条约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华盛顿
【签订日期】 197006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有效期限】
【名称】 专利合作条约
【题注】 1970年6月19日订于华盛顿本条约曾于1979年10月2日和1984年2月3日两次修改,我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加入经修改的文本。
【章名】 条约
缔约各国
有志于对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作出贡献,有志于改善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使之完备,有志于为要求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的发明,简化取得保护的手续并使之更加经济,有志于便利并加速公众获得有关所发明的资料中的技术情报,有志于通过采取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发明而建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措施,来促进和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其办法是,对适合它们特殊需要的技术资料提供方便易查的线索,以及为汲取数量日益膨胀的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深信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将大大促进达到这些目的。兹订立本条约如下:

【章名】 通 则
第一条 建立联盟
(1)本条约当事各国(下称缔约各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此联盟应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本条约的条款不应解释为削减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该公约任何当事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的权利。

第二条 定义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及其规则中:
(i)“申请”是指要求保护一项发明的申请,凡提及“申请”时,其含义指请求颁发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型式、增补专利证书或补充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等的申请;
(ii)凡提及“专利证书”时,是指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型式、增补专利证书或补充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iii)“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当局颁发的一项专利;
(iv)“地区专利”是指有权颁发在一个以上国家中发生效力的专利的国家当局或政府间当局所颁发的专利;
(v)“地区申请”是指地区专利申请;
(vi)凡提及“国家申请”时,是指非按本协定提出的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申请;
(vii)“国际申请”是指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
(viii)凡提及“申请”时,是指国际申请和国家申请;
(ix)凡提及“专利”时,是指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
(x)凡提及“国内法”时,指一个缔约国的国内法,或者,如果涉及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时,则指关于提出地区申请或给予地区专利的协定;
(xi)为计算时间期限,“优先权日期”的含义是:
(a)在国际申请中包括按第八条提出优先权要求时,指提出优先权要求的申请日期;
(b)在国际申请中包括按第八条提出的几项优先权要求时,是指最早一次提出优先权要求的申请的日期;
(c)在国际申请中不包括按第八条提出的任何优先权要求时,指在国际上提出该申请的日期;
(xii)“国家专利局”是指授权发给专利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当局;凡提及“国家专利局”时,也可认为是几个国家授权发给地区专利的任何政府间当局,但在这些国家中应至少有一国是缔约国,而且这些国家已批准该当局承担本条约及其规则为各国家专利局所规定的义务并行使规定的权利。
(xiii)“指定局”是指申请者按本条约第一章所指定的国家的国家专利局或代表该国家的国家专利局;
(xiv)“选定局”是指申请者按本条约第二章所选定的国家的国家专利局或代表该国家的国家专利局;
(xv)“受理局”是指受理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政府间组织;
(xvi)“联盟”是指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xvii)“大会”是指该联盟的大会;
(xviii)“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xix)“国际局”在指该组织的国际局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在后者存在期间);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为您推荐

新加坡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增长

2004年政府实体的专利申请量为480件,增加76.5%,占申请总量的38.2%;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量为245件,增长1.5倍;研究学会224件,上升34%。据悉,2004年公立机构R&D投资总计40亿美元,增幅达18.6%。以上数据表明,公立机构加大R&D投资的措施已经初见成效。另一方面,新加坡私营企业2004年的R&D投资增长了24.4%,但其专利申请增幅仅为6.6%,共777件;授权量增幅为25.5%,共433件,其中80%由电子类企业获得。

美将重新审核价值10亿美元的JPEG专利的合法性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宣布,它将重新审核Forgent网络公司持有的JPEG视频压缩技术专利的合法性。此举有可能剥夺Forgent数亿美元的收入来源。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公共专利基金会要求重新审核这项专利的请求。公共专利基金会是一个非盈利的法律服务基金会,主要任务是保护大众不受某些专利的损害。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接受许多要求重新审核专利的请求。在重新审核的专利案中,有70%的案子对专利进行了修改,尽管许多审核的结果并没有取消那些专利。Forgent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知识产权公司。这家公司在1997年收购CompressionLabs(压缩实验室)之后获得了4,698,672号美国专利(也称作672专利

MPEG LA募集电视广播规格“DVB-H”专利

管理动态图像编码等专利的美国MPEGLA,LLC于2004年12月22日开始募集面向便携设备的地面波数字电视广播规格“DVB-H”相关专利。MPEGLA通过募集和评价DVB-H的基本专利,开始启动嵌入这些专利的DVB-H专利授权计划。由于MPEGLA管理着与地面波数字电视广播规格“DVB-T”相关专利,因此打算将管理范围向便携式设备扩展。DVB-H为与数字电视广播相关规格团体DVB(DigitalVideoBroadcastingProject)于2004年春季完成制定的广播电视规格,2004年11月份欧洲标准化团体ETSI(EuropeanTelecommunicationsStandard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发明专利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法26细则16.1及.2细则44(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法30、36细则45(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