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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电信、广电、互联网业负面清单
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 DVBCN编辑 方珍 | 2013-10-08 09:13

国发〔2013〕38号文件明确“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开放”。2013年 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明确提出“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 其他电信业务,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 呼叫中心),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

而且,国发〔2013〕38号文件还明确提出要通过在上海的试验区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沪府发〔2013〕7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了18个行业门类。其中明确,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以下为其中关于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负面清单。

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负面清单

1)限制投资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2)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负面清单

1)除应用商店外,投资经营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2)投资经营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3)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负面清单

1)除投资经营电子商务外,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5%,投资经营其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2)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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