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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购物广告不得超3分钟
解放日报 | 2014-01-02 10:44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各卫视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通知》要求,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同时不得使用主持人做宣传,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做宣传,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做宣传,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通知》指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特点,使电视观众难以分清其与电视购物节目的区别,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时会直接影响到电视购物节目的声誉和形象,进而损害电视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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