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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MVNO的影响探讨
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 DVBCN主编 李远东 | 2014-05-12 09:09
2014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5月10日起,放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对固定和移动的本地、长途、漫游语音,短消息,数据业务等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同时,为切实保护用户权益,还对电信企业资费方案设计、宣传推广、协议签订和准确计费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期以来的相关政策对于国内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都或多或少有一些积极的影响。
 
比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该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由于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增值业务产品不可能由运营商独立完成,必然提高运营商与增值服务商合作的概率,而增值业务提供商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所以“营改增”意味着运营商和民营资本合作的态度会有所改变。
 
实际上,我国电信业一直按3%长期缴纳营业税,一旦正式实行“营改增”,税率将由3%变为11% ,对行业而言,其所承受的税负压力势必增大。而此前的电信业务资费是国家规定,需到通管局备案,不得随意改变。所以,5月10日起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规也有可能是运营商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的措施之一。
 
综上,电信业“营改增”对移动通信转售的发展有有利的一面、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运营商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有利,所以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MVNOs有一定的利好。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MVNOs对国内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格局、业务资费、服务质量、用户权益保护等产生重大影响。
 
事实上,其背后,我国近年来移动通信市场快速发展,可见的是,未来几年,移动通信市场仍将保持稳步发展势头,用户对创新应用的需求会更加多样,这些都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开放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开放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推动我国移动通信产业优化竞争结构、产业链合作共赢以及改善用户服务的重要举措。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国际上移动虚拟运营业务的一种类型。从发展规模来看,在西欧和北美,移动虚拟运营商占据整体市场份额的7—10%左右,而全球其他市场的移动虚拟运营商规模较小,占整体用户的市场份额不到5%。
 
从近来国内通信业发生的几件大事看来,今年和将来,我国移动通信转售商将以移动通信市场新竞合者的姿态出现,并对国内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格局、资费、服务质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上,国内的转售企业在经营移动本地、长途、漫游通话、短信、彩信和数据等转售业务资费已经实行了市场调节价格,并实行对转售企业取消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限制,这意味着转售业务价格由供需关系、进货渠道等市场因素影响。
 
目前,转售企业基本都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定价,并弹性组合语音通话、短信、数据流量等不同的套餐包。移动通信转售正在实行的市场调节定价能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刺激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结合既有资源进行产品创新,如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与固有的业务进行整合或捆绑等。
 
但面临的问题是,工信部对电信行业整体实施管控,有一定底价标准,是事中和事后监管,而且对于目前的移动虚拟运营商企业来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只能充当“副业”,促进其主营业务的发展,因此短期内他们不会纯粹地相互或与运营商大打价格战。
 
另外,虚拟运营商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资费问题涉及多方博弈,既受三大运营商对其的批发成本价影响,同时还受到运营商之间网络结算的影响。
 
而此次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可能有望降低运营商之间的网间结算价格(国际上,移动的结算价格保持大幅下降的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泰国、坦桑尼亚,包括斯洛伐克等),每年下降幅度在50%左右。国际上对降低网间结算价格的监管方式各有不同,比如包括瑞典、巴黎很多国家调整结算价格的时候很多是让弱小运营商出大的价格,中国台湾地区的结算机构提出希望大运营商实施免费互联,最后经过妥协,已经降了结算价格)。
 
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MVNOs的另一点较大的影响在于,三大运营商势必会逐步整体提高零售用户服务质量,这将给在用户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很缺乏经验与积累的MVNOs带来越来越大的发展压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就需要MVNOs遵守相关公约,不断探索实践优质的用户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障。
 
我国在2013年5月发布的《移动通信转售试点方案》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覆盖转售企业进入、提供服务、退出三个阶段。在审批阶段,侧重于形式要求,主要指标如客服部门、客服人员、客服电话等;在提供服务阶段,明确服务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和用户申诉渠道;在退出阶段,规定了预付费返还和用户承接的要求。
 
总的来说,《移动通信转售试点方案》较好地覆盖了试点过程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但是,移动转售业务作为新生事物,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状况,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也需要根据试点情况不断修改。国外发达国家开放虚拟运营业务较早,在处理MVN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供国内借鉴,监管机构应考虑到具体国情和电信行业的竞争格局,依法保护好我国移动转售业务消费者的权益。
 
国际上主流MVNOs涉及用户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有哪些?他们的解决措施如何?他们在提高用户服务质量上有哪些经验之谈?这些国内的MVNOs有哪些可借鉴之处?6月12-13日,由DVBCN承办的移动虚拟运营商峰会(http://mvno.dvbcn.com)将在2014亚洲移动通信博览会现场盛大召开。届时,全球重量级MNOs、MVNOs、MVNEs、4G产业链上重要合作伙伴(大视频、移动游戏、移动社交等)将共聚此次峰会,深入讨论虚拟运营商市场发展前景和先进商业模式,以及多国漫游流量和多屏定向流量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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