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回看模式中视听内容的版权纠纷,一直以来都是行业里重要的争议点,“回看”版权是否需要独立购买,版权方与IPTV运营商都有各自的看法。在“IPTV回看”模式中,一方认为,社会公众可以根据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另一方,则认为,IPTV回看通过IPTV专网提供,其对象并非所有社会公众,仅限于特定的安装专网用户,社会公众无法在不安装专网的条件下获得。
因此,IPTV回看不满足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获得作品”特征。同时内容可以在72小时自动删除,不符合“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任何时间获得作品”特征。IPTV回看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而是广播行为。
法院则认为,由于三网融合的要求,需要一方面考量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特点和变化,考量处理技术中立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关系,另一方面,要从国家政策层面和法律规范层面进行综合考。通过产业政策、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利益平衡的四点综合考量,在结论侧,法院最后认定,IPTV回看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对于乐视网的侵权诉求不予支持。
以下是案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