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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胜诉!海信视像诉TCL商业诋毁激光电视一案终审落锤
众视AsiaOTT | 2021-08-03 17:37
近日,众视Tech小编获悉,海信视像诉TCL商业诋毁激光电视一案终审落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TCL王牌电器公司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成立,同时对一审法院确定的TCL王牌电器赔偿海信视像50万元依法调整为200万元,并判决TCL王牌电器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公开信息显示:TCL于2019年12月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视频,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青岛市中院2020年11月27日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海信视像、TCL王牌电器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此后,在本次的终审判决书中,山东省高院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TCL惠州公司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评论时理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通过对比、夸大、贬损等方式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
 
      综上,山东省高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海信激光电视在国内激光电视市场占据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TCL惠州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均造成了实际损害。
 
      TCL惠州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一审法院确定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
 
      同时,山东省高院判决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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